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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名辩学理论中的语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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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语言逻辑中不仅要考虑抽象的外延意义和内涵意义,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一语言的具体表达的语用意义,即语境意义。因为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一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才是具体的,才能达到指谓和交际的作用。所以说语境是语言逻辑的重要概念。人们对语境的一般理解是:狭义的语境仅指一语言表达式的上下文(context),广义的语境还包括语言表达式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人、听话人以及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墨经》作为我国先秦时期著名的逻辑学专著,虽然在讨论语言表达时没有用过“语境”这个术语,但却较深刻地论述语言逻辑的语境观。 1、名学理论中的语境观 (1)借助语境分析语词的多义性 《墨经》中的“名”相当于概念、词语。《墨经》提出“二名一实”的同义标准,即不同的名可指同样的实。如:“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经说下》)对于一只狗来说,既可称之为狗,又可称之为犬。狗和犬两个名同指客观世界的一种动物,它们就是同义词。 《墨经》在研究“名”的同义性的同时还注意到语词的多义性,提出“物尽同名”的思想。它指出同名不一定同实,对于同名的情况必须结合语境来区分不同的意义。《经说下》:“问者日:‘子知羁乎?’应之日:‘羁何谓也?’彼日:‘羁旅。’则知之。若不问‘羁何谓’,径应以‘弗知’,则过。”这里,“羁”是个有多义的词,可指马笼头,也可指旅客,只有先结合语境确定“羁”在这个语境中的特殊意义,即回答“羁旅”,才可以应答知道还是不知道。因此,从这个例子的意义上说,结合语境对“名”的多义现象正确分析有助于人们的有效表达和交际。这正是《经下》明确提出的“通意后对”的原则:“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谁谓也。”意思是,对于对方的话语要先弄清其意义,然后再做回答。 “通意后对”实际上是强调利用语境确定词语的意义,这也是言语交际的重要原则之一。 又如《经上》说:“且,言然也。”“且”是说明事物的状态,可理解为时态。《经说上》解释说:且,自前日且,自后日已,方然亦且”。“自前”指某事发生之前的情形,表将来时:“自后”指某事发生之后的情形,表过去时;“方然”指某事正在发生,表进行时。一个“且”字可表示将来时和进行时两种时态,到底表示哪种意思,就要结合语境来分析。在“且读书,非读书也,……且入井,非入井也;……且出门,非出门也”的上下文(context)语境中,“且”就是将要的意思;在“病且不起”的语境中,“且”就是某事发生以后的情形;在“且歌且舞”中则是某事的进行时情况。 (2)明确语义在语境要素影响下的变化 《大取》篇还论及“名”的今昔之别,提出:“昔者之虑,非今日之虑也。昔日之爱人也,非今日之爱人也。”“昔之知穑,非今日之知穑也。”由此,墨家已经注意到语义在不同时间所出现的变化,过去认为爱一人就可谓“爱人”,墨家认为爱所有的人才能谓“爱人”;过去认为节用的事,今天未必算是节用的事。其间的“昔(日)”、“今(日)”就是语境要素,只有明确了言语表达的时间,说话者和听话者才能确定“昔(日)”、“今(日)”等语词的所指谓。又如,“诸以居运命者,苟入于其中者皆是也;去之,因非也。”这就是说,以居住的地域而命之“名”,必须随地域的改变而改变。例如,有人现在居住在楚国,他就是楚国人;如果他离开楚国去了别国居住,他就不是楚国人了。这里的“居”也是语境要素之一——地点。 《大取》篇中还有一段这样的论述: “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人以利天下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也。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是非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这段关于“利”“害”问题的论述,实际上谈及了另一语境要素——条件。墨家主张不要抽象地谈利与害,而要结合具体条件来谈,即墨家所谓的有所“权”。何谓“权”?《大取》篇说:“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之权。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所以,“权”就是权衡选择,这种权衡并非判别是非对错,而是要在利害轻重中作出正确的选择。上述论述中举出具体事例说明这一点:一个人遇上了强盗,这当然是坏事,强盗砍断其手指,也当然是坏事。这是属于害的一面,但是强盗为了谋财害命,至少也要断其手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用断指的方法,保住手臂,保全性命,这就是“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同样,“杀一人以存天下”固然不会的出“杀人以利天下”的结论,但是如果杀了自己能够存天下,那么杀人又可以“利天下”,所以,“杀人”若没有量和语境的限制,没有轻重权衡,其结果就会“乱杀无辜”。因此,“利”和“害”的准确语义是要讲条件的,只有根据一定的语境,才能准确判断哪些是“利”的、哪些是“害”的。 2、辩学理论中的语境观 墨家的辩学是在建立和论证自己的政治、伦理学说和批判儒家的政治、伦理观点中形成的,因而更注重为论辩的实际需要服务,因此也更多地涉及了语境。 (1)考虑语境是“辩”的重要因素 《墨经》认为,辩论的准则在于论述的理由充分,要论述恰当。“辩胜,当也。”就是说,辩论双方必有一胜,谁能取胜,就看谁的论述恰当。“法同则观其同,法异则观其宜。”这里的宜是指适宜,也就是恰当。可见,墨家在制定辩论准则的时候,就把语境当作一个重要的因素进行考虑了。辩论只有在语境中是恰当的、适宜的,才是胜的。《小取》篇说:“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了;无盗,非无人也。”按一般推理,既然盗是人,那么就应该说多盗就是多人,但谁也不会在生活中做这样的推理,因为在此语境中“法异”,要考虑话语“宜”或“不宜”的问题。说多盗就是多人,无盗就是无人,显然不宜,也就是不当。 针对同一事物或同一命题而“辩”,是墨家提出的“辩”的一个语境要求。所谓“彼,不可两也。”这就是说,作为“辩”的对象不能是两个,而只能是一个。因为,对于不同的事物而言,无法构成矛盾命题,也就无法“辩”而肯定胜者和负者。举例如:“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凡”是一种牛类动物,“枢”是一种虎类动物,如果说它们一是牛,一是非牛,这样就“无以相非”,如果有人指牛为牛,指枢为非牛,那就不是“辩”了,因为他们都是正确的。所以,“辩,争彼也。”“争彼”就是关于同一事物的两个矛盾命题之间的是非之争,即争论“彼”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也。从现代语言逻辑的角度来看,基于同一事物或命题的言语交际,即是交际双方必须明确关于交际主题的背景知识,这是语用语境的重要因素。否则,交际双方就无法正确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思。 (2)论“辩”的四种论式涉及语境 《小取》中谈到或、假、效、譬、侔、援、推七种论“辩”的具体论式。其中譬、侔、援、推四种论式都涉及语境。 “譬也者,举他物以明之也。”就是举已知之他物以明未知之物也。“譬”不同于一般的举例和形象比喻。一般的举例,是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一个普遍性的结论和一个类的共性。《墨经》的“譬”则是举他物与此物为同类,从而达到明类、明理、明形的认识目的。这种“譬”论式在《墨子》一书中大量存在。例如,《公孟》篇说:“今子曰国治则为礼乐,乱则治之,是譬犹噎而穿井、死而求医也。”这就是由已知“噎而穿井”、“死而求医”之为荒谬和无效,进而类比推知“乱而治之”同为荒谬和无效。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就是相等、齐等的意思。这就是说,两个辞义相等的命题其真假也相等,即依据对方所使用的或所承认的命题相比进行推理,对方承认“白马,马也”,那么,“乘白马,乘马也”。对方承认“狗,犬也。”那么若说“杀狗非杀犬也,不可”。(《经说下》)。 “援也者也,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式的特点就是援引对方已经承认和肯定的命题,通过类比,以证明我的命题也应该得到承认和肯定。既然对方已承认那个命题为真,那从我嘴里说出来也应该是真的。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推”就是以对方所反对的论点与他所赞成的论点属于同类这一点为依据,从而推知其结论只能为:或者同为是;或者同为非;不能肯定(取)一个又否定(不取)另一个。这种论式可以直接用来反驳对方的“所不取”,迫使对方改变态度,变“不取”为“取”,从而达到在辩论中说服对方的目的。 这些论式各有不同,但他们在论述过程中都涉及听话者与说话者,涉及双方共同承认的前提,涉及到理解话语意思必须具备的共同知识,实际上也就是语境因素。只有具备这样的知识,说话者才能正确地应用话语去表达和传达自己的意思,听话者才能正确地理解别人所说的话语的意思。 3、名辩学理论中显示出语境的交际作用 按照现代语言逻辑的观点,谈到语境一般都是指“交际语境”,这是因为语境总是指在人们交际活动中说出的一句或一段话语的语境。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交际都是在语境中进行的。语境在交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周礼全先生在《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中,将语境在谈话(交际)中的作用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Ⅰ)补充或限定谈话中的信息量;(Ⅱ)排除信息中的歧义现象;(Ⅲ)推出言外之意;(Ⅳ)确定话语的恰当与否;(Ⅴ)透露说话人企图掩饰的某些信息。《墨经》名辩学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交际学理论。它通过对名学和辩学相关知识的论述和说明,反映了语境具有一定的交际作用。 (1)在“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也》。”中,对“爱人”和“乘马”的理解就要借助此段话语中语境的补充信息和限定信息。所谓“爱人”,语境为其中的“人”补足了说话人所传达的信息,说“爱人”就是要爱所有的人;所谓“乘马”,语境限制其中的 “马”仅指某一匹马,而不是一切马,只要是乘了一匹马就算是“乘马”了。 (2)语境具有消除歧义现象的能力,甚至当说话人说了病句时,我们仍能借助语境理解说话人所要传达的信息,从而达到正常交际的目的。在“名”学理论中,歧义性是通过“名”的多义性表现出来的。只有借助语境,才能正确理解多义“名”的涵义,从而达到消除其歧义的目的。上文已经论及此点,此不赘述。 (3)话语的正确表述和理解要与语境相协调,由此确定话语的恰当与否。如在孩子的生日宴会上,有人说“这个孩子将来要死”,事实上说的是毋庸置疑的真理,但是与语境不协调,说话人挨打也不冤枉。所以,话语表达要与语境相协调实际上是指话语表达的时机问题。在《小取》篇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人们将桃树的果实称为“桃”,但不将棘树的果子称为“棘”。问候一个病人,可以说是问候人,但是,厌恶一个人的疾病,并不是厌恶这个人。说一头牛的毛是黄的,就说这头牛是黄色的;但一头牛的毛多,却不能说是牛多。这说的就是在一种情况下可以说的话,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却不可以说。选择什么样的表达方式,必须要与语境相协调,其中包括时间、地点、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 《墨经》在中国逻辑史上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现代逻辑的角度考察,其中的许多丰富内容还有待人们进一步挖掘。《墨经》作为一门论辩学问,决定了其与语言逻辑的关系必然十分密切,对《墨经》中语境观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说明《墨经》对现代逻辑的重要贡献是不可否认的。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社区建设教研室) 参考文献: (1)陈宗明 主编:《中国语用学思想》,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2)周云之 著:《名辩学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3)周礼全 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墨子〉的语境观》,《语海新探》,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自“山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网站” www.sdyw.org)
作者:黄秀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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